- 2021-06-25 08:27:46 来源:国家文物局
近日,《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了《条例》。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管理以及相关保障措施,适用该《条例》,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条例》强调,上海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提升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条例》明确,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以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旅游、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和机构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
在调查认定方面,《条例》强调,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并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设置纪念标识和保护标识。同时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对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保护,数字化成果应当依法共享。
在传承弘扬方面,《条例》强调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每年“七一”前后集中开展红色主题活动,在国庆节、清明节、劳动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战役纪念日等节点,组织开展各类纪念活动。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管理单位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志愿服务队伍。
在保护管理方面,《条例》强调,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文化旅游、规划资源、房屋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协同发展,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馆际交流、文艺创作、红色旅游等活动,加强红色资源共享共用,提升长三角区域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整体水平。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国家文物局 徐秀丽 2021年6月24日)
为了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了《条例》。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管理以及相关保障措施,适用该《条例》,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条例》强调,上海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提升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条例》明确,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以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旅游、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和机构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
在调查认定方面,《条例》强调,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并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设置纪念标识和保护标识。同时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对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保护,数字化成果应当依法共享。
在传承弘扬方面,《条例》强调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每年“七一”前后集中开展红色主题活动,在国庆节、清明节、劳动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战役纪念日等节点,组织开展各类纪念活动。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管理单位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志愿服务队伍。
在保护管理方面,《条例》强调,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文化旅游、规划资源、房屋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协同发展,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馆际交流、文艺创作、红色旅游等活动,加强红色资源共享共用,提升长三角区域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整体水平。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国家文物局 徐秀丽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