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在殷墟遗址保护区盗掘,6人获重刑
    2019-06-05 08:27:17    来源:中国文化报

    6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了情况通报。多次在殷墟遗址保护区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户某军等6人获重刑。
    据介绍,2017年6月、7月,户某军、李某强、袁某兴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实施盗掘行为,盗挖出两个青钢戈并以3000元价格出售。经鉴定,盗掘位置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该行为破坏了殷墟遗址的商代文化层。2017年7月,户某军、袁某兴、霍某、霍某忠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小庄村91号院北屋内实施盗掘行为。经鉴定,盗掘位置属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属于殷墟时期的文化遗址与墓葬叠压区域。
    此外,早在2016年9月,李某强、户某军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附近盗掘古文化遗址,该地址在殷墟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2016年10月,李某强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税务局家属院2单元1楼南户后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该地址在殷墟遗址一般保护区内。2016年国庆节后,户某军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废弃的幼儿园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该地址在殷墟遗址一般保护区内。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户某军、李某强、袁某兴等六人在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户某军等6人十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20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发言人表示,人文遗迹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破坏属于人文遗迹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就是破坏生态环境。我国刑法为了突出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具有很高价值的古墓葬及文物,将该罪规定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挖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本案户某军等6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多次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重刑,体现了河南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犯罪的司法政策导向,对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震慑潜在的破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具有典型意义。(中国文化报 驻河南记者陈关超 2019年6月5日)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北京国博文化遗产研究院 010-59709888-658 京ICP备17043723号-1
管理员邮箱:webmaster@gbwhyc.cn